2022年压缩液化气体和溶解乙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管

2022年压缩液化气体和溶解乙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作者: 汽轮机辅机类     发布时间:2024-08-16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压缩液化气体和溶解乙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有压缩液化气体(工业氧、工业氮、工业液体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本细则内容有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1.3工业液体二氧化碳:≥99.9%;≥99.5%;≥99%二氧化碳合格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有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在网络交易买卖平台抽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应为抽查同品质、型号或同规格、同款式、同一批次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产品按批检验,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量。在流通领域抽查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瓶装气体产品:工业氧2瓶;工业氮2瓶;工业液体二氧化碳2瓶;溶解乙炔2瓶;每瓶用气体专用采样气袋取5L气体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同时分别抽取备样各2瓶,用封条封好后由抽样人员在瓶身和封条骑缝处签字,做好备样留存交接记录。另外工业氧、工业氮、工业液体二氧化碳在现场多抽1瓶样品作为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的备样,同样按上述步骤进行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方法与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管道输送产品:直接在输送管道底部现场检测水分含量;并用气体专用采样袋抽取5L的样品2份,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样。

  5.2.4.1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一定的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做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信息。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2.4.2游离水检验测试的项目采用现场检测验证的方法,抽检后的样品瓶因已无代表性(如水分测定后破坏了水含量的代表性)不作封签保存,检验结果经受检方和承检方双方确认生效,确认时由受检企业相关负责人和承检方检验员在检验原始记录结果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检验结果确认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时承检方应有2人以上(含2人)签字。其他检验测试的项目由抽样人员用气体专用采样袋抽取样品1份,用封条封好,在采样袋和封条骑缝处签字,后带回检验机构检测。

  5.2.4.3现场检测时,还应对现场检测的过程、现场检测的结果,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复检样品的启用和复检过程进行拍照。

  5.3.1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现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的名字、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送过程中不会破损。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单位。

  5.3.3备用样品及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被抽检单位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做处理。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这类的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公司可以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市场抽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有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网络抽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有关信息。向商家索取发票,并保留购样聊天记录等电子凭证。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当产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办〔xxxx〕xx号文中《2022年压缩液化气体和溶解乙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办〔xxxx〕xx号文中《2022年压缩液化气体和溶解乙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质量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依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3对于游离水检验测试的项目,经现场检测不合格时,企业对结果有异议可在现场提出书面复检要求,经请示委托抽检单位同意后,由现场检验人员安排复检,现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企业在现场不提出复检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的权利,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将不再受理企业对该现场检验项目结果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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