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居住建筑使用的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从规划、建筑、热工、空调、照明等多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在保证舒适的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使用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小区宜通过采用生态设计,改善小区热环境与空气品质;居住建筑应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能力和提高空调设备能效比等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卫生换气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空调能耗应节约50% .
1.0.5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qc) index of cool loss of building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消耗的电能。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同一设备在不同工况下的能效比不同,涉及能效比数值时,必须指定工况。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接近30年平均值的各月组成一年,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各月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尚有必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在风压作用下,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然通风。
影响人体热感受的室内外因的总称。由室内干球温度、空气中水分含量、风速和平均辐射温度综合表征。
物体发射的波长不大于3μm的电磁波辐射。由于太阳发射的电磁波长很短,主要在0.3~3μm范围内,所以太阳辐射是短波辐射。
物体发射的波长大于3μm的电磁波辐射。地面、建筑外表面及大气的温度都远低于太阳表面温度,它们发射的电磁波的波长大于3μm,属于长波辐射。
窗户洞口面积与其所在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通风量的计量单位之一。单位时间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表征人体热反应(冷热感)的评价指标,代表了同一环境中大多数人的冷热感觉的平均。
3.0.1 居住建筑在采用空调时,室内热环境质量应达到热舒适水平,并满足卫生换气要求;在通风时应达到本规范表3.0.2规定的可居住水平。3.0.2 夏季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指标与卫生换气次数应符合表3.0.2。
3.0.4居住建筑夏季通风夜间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中,卧室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大于30℃。
4.1自然通风设计4.1.1应强化整个居住小区的通风换气,避免居住小区内出现滞流区。用地面积在15万m2 以上的居住小区应进行气流模拟设计。
4.1.2自然通风设计应以夏季为主,并综合利用风压、热压作用,重点考虑夜间自然通风。宜使小区各建筑的主立面迎向夏季主导风向,或将夏季主导风引向建筑的主立面。
4.1.3 在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应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
4.1.5 宜采用穿堂通风,避免单侧通风。采用穿堂通风时,应使进风窗迎向主导风向,排风窗背向主导风向;应通过建筑造型或窗口设计等措施增大进、排风窗空气动力系数的差值。
4.1.6当由两个和两个以上房间共同组成穿堂通风时,房间的气流流通面积应大于进排风窗面积。
4.1.7由一套住房共同组成穿堂通风时,卧室、起居室应为进风房间,厨房、卫生间应为排风房间。进行建筑造型、窗口设计时,应使厨房、卫生间窗口的空气动力系数小于其它房间窗口的空气动力系数。
4.1.8采用单侧通风时,通风窗所在外墙与主导风向间的夹角宜为40° ~65°。应通过窗口及窗户设计,在同一窗口上形成面积相近的下部进风区和上部排风区,并宜通过增加窗口高度以增大进、排风区的空气动力系数差值。
4.1.9采用单侧通风时,窗户设计应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楼面面积的10﹪。
4.1.10采用单侧通风时,窗口设计应防止其它房间的排气进入本房间窗口。宜利用室外风驱散房间排气气流。
4.2.2建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应设置夏季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应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相协调。建筑外窗太阳辐射透过率不应大于0.3.
4.2.3建筑外窗的遮阳设施不应阻碍自然通风,并应避免遮阳设施吸收的太阳辐射热被进风气流带入室内。建筑外窗的遮阳设施不应阻碍房间夜间的长波辐射散热和房间获得冬季太阳辐射热。
4.2.4建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活动外遮阳设施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应能承受夏季晴天时的风力,保持设定位置,并一定要保证暴风雨时,外遮阳设施结构上的安全。
4.3.1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的新方法》(GB7107-86)规定的III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II级。
4.3.2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注2:当屋顶、外墙、外窗任一项的K值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应进行能耗计算分析。
5.0.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规范第4.2.2和4.3.2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规范第5.0.2、5.0.3和5.0.4条的规定计算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计算出的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5.0.2 本规范采用建筑物耗冷量指标和空调年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和最热月平均建筑物耗冷量指标不应超过表5.0.5的限值。
6.1空调节能设计6.1.1居住建筑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第一先考虑能源利用效率,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价综合考虑确定。:
6.1.2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采用的集中冷源机组,其性能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居住建筑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进行空调时,其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2021.3-2000)中第5条“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6.1.5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空调系统时,应着重分析比较部分负荷下的能效比。
6.1.6居住建筑空调可向空气、水体、大地排热。应通过能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分析确定空调排热体。
6.1.7 当具备地面水资源(如江河、海水等),或有适合的废水等水源条件时,空调冷源可向水体排热。在向水体排热时,应分析排热对水体温度的影响。
6.1.8当需抽取地下水作为空调冷源的冷却用水时,应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抽取的地下水必须能有效回灌。
6.1.9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空调系统宜采用埋管式岩土换热器向大地排热:
6.1.10当采用风冷空调向空气排热时,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设备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又有利于空调设备夏季排热,并应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换热器设备和部件。
6.2.2当室外空气温度不高于28℃时,应首先采用通风降温措施改善室内热环境。在夏季高温时,应避免热风大量侵入室内。
6.2.3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当夏季夜间自然通风不能满足20次/小时换气次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装置的设置,应使居室气压高于厨房、卫生间气压。宜在厨房、卫生间设机械排风,居室设机械送风。
6.2.4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排出,充分的利用排风中的冷量。
6.2.5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建筑,可在新风系统与排风系统之间设冷、热量回收装置。没有排风系统的,可利用排风减少窗户的冷、热耗量。
6.2.6建筑外窗等通风设施宜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以满足多种天气条件下的不同通风要求。
7.0.1 居住建筑室内照明应采用发光效率不低于每瓦60流明、显色指数(Ra)不小于80并带电子整流器的光源。7.0.2 多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阳能技术供应热水。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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