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冷水机组能效标准GB19577-2004解读(二)
《能效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关于 能效限定值 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对国内所有生产和销售的冷水机组都有约束力。
《能效标准》只适用于冷水机组,不适用于热泵机组的制热工况;标准只适用于电制冷机组,不适用于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由范围能够准确的看出,能效标准是为了规范电制冷产品的竞争。
从《能效标准》可看出,其适用的产品为电制冷冷水机组,且与压缩机类型、功能(单冷、热泵)、试验测试的可操作性无关,只是按制冷量大小划分。
在 GB18430.1 中,规定了机组的名义工况: 30/7℃ 。因此,《能效标准》中的额定制冷工况就是在 GB18430.1 中的名义工况,能效等级都是以名义工况 30/7℃ 作为划分依据,这一点要格外的注意。换句话说,《能效标准》中未规定非名义工况下的能效等级。
从《能效标准》可看出,冷水机组根据制冷量划分成三个范围,即 0~45.4 万 Kcal/h , 45.4~100 万 Kcal/h, 100 万 Kcal/h 以上,因此最低能效值也划分成三个。根据《能效标准》,低于最低能效值的冷水机组不得生产和销售。
根据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规划区分成 5 级,即 1 , 2 , 3 , 4 , 5 级,每级含义如下:
2 ) 2 级为节能级,代表节能产品的门槛(最小寿命周期成本),可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目的是配合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能源效率等级只是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进行划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整体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一是拉开档次,鼓励先进;二是兼顾国情,以及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三是逐步的与国际接轨。
根据标准规定,能效等级的评定基准为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测试结果,且测试值不小于能效等级对应的指标规定值。格外的注意:评定的性能系数为机组的实测值,而非目前厂家宣称的样本数据。4. 《能效标准》和 GB18430.1 的关系
GB18430.1-2001 是冷水(热泵)机组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能效标准》存在如下关系:
( 1 )在《能效标准》中,明确规定判定电制冷机组的能源效率等级的试验方法应按照 GB18430.1-2001 进行。
( 2 )在 GB18430.1-2001 标准中,根据电制冷机组所使用的压缩机种类,也同样规定了进入市场的门槛值,如表 5 所示
对照表 4 能够准确的看出,相对于 GB18430.1-2001 中规定的螺杆机和涡旋机的 COP 门槛值,《能效标准》中的门槛值要求大幅度的提升,门槛值提高了 4-15% ;《能效标准》却降低了离心机的门槛值,降低了 11~24% 。联想到《能效标准》不适用于吸收机组以及降低离心机门槛值,能够准确的看出其原因原因是离心机和吸收机的竞争格局已经很成熟,已经比较规范。而螺杆机和涡旋机目前正处于战国混战的时代,显示出国家纠正螺杆机和涡旋机弄虚作假、无序竞争的用意。
( 3 )在 GB18430.1-2001 标准中规定,机组名义工况的性能值不应小于机组名义值的 92% 。这个规定的意义是:比如如果对外宣称机组的 COP 值为 6.0 ,实测时只要达到 5.52 就算合格,就算符合规定标准。但是国内有一部分厂家却利用这个标准,将允许的偏差故意改大成 8~18% ,极大地扰乱了市场。
《能效标准》规定: 生产厂商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和测试结果,确定产品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生产厂商应在其产品的出厂文件上注明该机组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所依据的标准号。 按照这一个规定,生产厂商今后在出厂文件、样本、选型程序、广告等资料中标注能效等级和产品性能时,标注值应不小于测试结果。这表明《能效标准》对 GB18430.1 的允许偏差进行了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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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压缩机组没有减振安装,或者减振效果不佳。根据安装规范,应该安装机组整体减振装置,如果减振不规范或者没有减振措施,会使机器振动剧烈,易引起管路振裂,设备振坏,甚至机房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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