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中心组织章程
第一条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中心(原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省劳动保障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于1997年3月经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与省技工培训教学研究室合署办公,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12名。经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2001年4月更名为现在的名称,2003年4月湖南省技工培训教学研究室更名为湖南省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仍与中心合署办公。
第二条 中心成立及工作职能职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以及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 工作宗旨为“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工作目标为“推行证书制度、开发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大局、促进经济发展”,工作方针为“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工作标准为“科学严谨、客观公正”。
1、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培训鉴定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地方性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职业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2、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标准和督导评估标准,组织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申建资格条件和运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拟订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等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标准,参与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管理省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提供鉴定试题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试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中心经济性质为国有独资,开办资金总额经湖南天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真实可靠。
第七条 中心经济来源为财政全额预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运行经费均由省财政提供。
中心业务工作项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通过非税收入系统收取,统一上缴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展活动收取的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权利是按照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九条 基本义务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优质高效地开展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各项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中心经厅党组同意,内设6个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鉴定受理部、业务拓展部、考务管理部、质量管理部、教材教研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内外事务的综合协调;负责中心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及公文管理;承办综合性会议及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中心网站建设与管理;负责信息统计及统计分析;负责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及对外接待与联络。
鉴定受理部:负责全省年度目标任务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掌握全省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业务工作的进度和有关信息数据;受理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新技术考试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核检查;负责鉴定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申报、打证、验印、发放。
事业拓展部:负责新职业、各类能力证书和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的开发、组织发动、鉴定试点(含高新技术考试站、智能化考试平台推广)及相关文件的制定。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负责组建和指导湖南省职业技能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考务管理部:负责各级别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考务管理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负责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点和各类智能化考试平台的维护、管理等技术上的支持服务工作;负责各级别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定、论文评审和成绩查询;负责技师综合评审工作;负责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负责全省、全国技能人才评选推荐。
质量管理部:负责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和督导评估标准;按中心工作规范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新增职业、晋升等级、更名和申请建所的报告及资料并进行资格评估;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管理、年度审查和考核;负责督导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组织开发区域标准与试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样卷);受理鉴定质量举报、来信来访等事项并予以查处;承办省技师协会日常工作。
教材教研部:负责承办省职业技术培养和训练研究室日常工作;负责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教学、培训计划备案管理;组织教研教改活动、师资培训;参与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标准修订及组织实施;各类培训、鉴定教材、资料的开发、修订和发行;负责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湖南代理发行站日常工作;承办省职业技术培养和训练学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签署以中心名义呈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工作,按照分工或受主任委托召集或主持相关会议,重要问题请示主任。中心全体同志在主任领导下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主任较长时间外出,由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中心工作。
日常工作按岗位工作职责办理,逐级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为保持中心工作正常运作,及时研究处理重要和紧急问题,一般应保证一名领导在中心主持工作。
厅有关会议、活动及其他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报中心主任同意后统一安排,全体同志应积极努力配合。中心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定期召开例会,传达、贯彻厅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安排和部署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自觉接受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处室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为法定代表人,由厅党组任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直接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事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立较为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积极按照省人事部门的要求,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使其富有生机、充满活力。
领导: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由厅党组直接任命、厅人事处负责考核、管理。
工作人员:实行以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为主的等级制度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制度。通过中心支部考察,择优上岗,实行岗位聘用制。
第十七条 严格实施《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为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均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中心领导执行职员工资制度,工作人员执行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为每个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则,中心的财务管理为全额预算管理,由主管部门单列账户,代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终止活动时,由中心法人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报经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时由中心法人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成清算组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出具清理债权债务文件。中心一切财产及善后事宜由法定代表人按国家相关法律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向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并缴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草拟提出,经集体研究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