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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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董事会议通知于2012年9月28日以书面或传线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一)、审议通过了为下属子公司《为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贷款继续做担保的议案》;
(1)、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公司本次为其继续做担保,有助于提高其借款能力,有利于促进其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有其79.82%的股份。其它公司只作为参股公司,不能做担保。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它股东同意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
为了整合资产,提高管理上的水准,经与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将一直租赁的公用工程资产现出售给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此项出售事宜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进军、宋德武、姜俊周、唐家维、郭峰予以回避表决。
公司定于2012年10月30日上午9: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为下属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贷款继续做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9月28日以书面或传线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岩峰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为下属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贷款继续做担保的议案》;
为了整合资产,提高管理上的水准,公司将一直租赁的公用工程资产出售给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联监事姜岩峰、陈敏、王景霞回避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 ,会议签到时间:13:30-14: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下午15:00至2012年10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投票方式:2012年10月30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1、截止2012年10月26日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一)、审议《为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贷款继续做担保的议案》;
参加现场会议的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法人单位证明(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能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互联网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审议《为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贷款继续做担保的议案》;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能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来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有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就可以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3、投资者做投票的时间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15:00 至2012 年10月3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 公司)出席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2年10月30日召开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10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11人,实际到会11人。会议由董事长王进军主持,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为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贷款继续做担保的议案》。
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1.64%,上述担保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竹造纸浆、竹化纤浆、机制纸的生产、销售;化学纤维、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竹制品开发。
2、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6月财务情况
(1)、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公司本次为其继续做担保,有助于提高其借款能力,有利于促进其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有其79.82%的股份。其它公司只作为参股公司,不能做担保。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它股东同意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反担保。
500万元,均为对子企业来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占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整合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资产,便于公司的深入管理,并合理减少相关成本,公司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用工程资产的议案》,本次购买方为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50.01%的股份,同时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21.31%的股权,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于2012年10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召开了第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用工程资产的议案》,公司共有十一名董事出席了会议,董事会在对些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进军、姜俊周、宋德武、唐家维、郭峰回避表决权,其他6名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通过了此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本企业独立董事李万良、夏令敏、李光民、徐铁君事前认可了此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讨论。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企业独立董事李万良、夏令敏、李光民、徐铁君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便于公司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同意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规定,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奇峰化纤是我国大型腈纶纤维、碳纤维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近年来始终致力于做强做大做精腈纶纤维和碳纤维,是国内该行业的龙头企业。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始建于1995年12月1998年5月建成投产2006年6月21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公司致力于生产腈纶短纤、腈纶丝束、腈纶毛条及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并形成年产13.6万吨腈纶纤维以及5000吨碳纤维原丝的生产规模。
表1中在建工程(7.1-8.31)是指发生在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后,故不存在增减值的问题,且该在建工程为锅炉脱硫改造项目,因锅炉拟出售给奇峰公司,故在建工程一并出售给奇峰公司;2012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评价估计价格为:28252万元,加上这一时期的在建工程款770万元,所以双方经过协商交易金额为29000万元。
公司以上资产除铁路专用线外,其余资产均已抵押。待双方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用其他资产置换,进行交易。
此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2】第070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金额为29000万元。
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认最终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二亿九千万元(人民币290,000,000元)。(注:表1中在建工程(7.1-8.31)是指发生在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后,故不存在增减值的问题,且该在建工程为锅炉脱硫改造项目,因锅炉拟出售给奇峰公司,故在建工程一并出售给奇峰公司;2012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评价估计价格为:28252万元,加上这一时期的在建工程款770万元,所以双方经过协商交易金额为29000万元。)
甲方出售资产的货款优先偿还所欠乙方的货款,余款乙方以后期每月供应甲方水、电、汽的方式归还。
2、甲方未在出售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如果已经设立抵押,则应在签订本协议时解除抵押。
如果由于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公司的水电汽除满足自己的生产要外,还要对开发区周边的企业供水电汽,考虑备台情况后,单独的股份公司锅炉电站和奇峰公司的锅炉电站都不能满足生产要,并且如果分别管理,股份与奇峰公司均存在着资源浪费、效能低下、成本高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将所属股份与奇峰公司的资产整合在一起,统一管理(包括人员、核算、锅炉电站的开备台)。整合后,整体的能源、动力能够集中采购原材料、统一管理人员、合理考虑冬季与夏季生产不一样的开备台,整体在能源动力上大幅度减少相关成本,生产与管理效率也大大提高。
铁路专用线%以上的运输是煤炭,故也应随锅炉、电站一并出售。2011年股份公司承担的费用只有20余万元,其余均为奇峰公司承担。
另外,股份出租给奇峰公司水电汽资产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无形中增加了水电汽的成本。
股份公司出租给奇峰公司水电汽资产,公司当地税务部门认为是改变资产用途,新购进的设备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额,并且原来已抵扣的增值税额还要求转出,又增加了成本。
股份出售给奇峰公司水电汽资产后,能够使生产、管理效能提高,降低水电汽成本,还能减少税务成本,该交易是必要的。
1、公司未改制时建有老锅炉、电站资产(一期),由于使用效能低下,在2004年左右不再使用。1997年左右奇峰公司建锅炉、电站(二期),由于当时股份的一期锅炉、电站与奇峰公司的二期锅炉、电站分别使用、核算,双方在考虑开备台时就存在这互相购买能源,同时双方的能源成本均居高不下,并且关联交易额也很高,为解决这一问题,奇峰公司在2001年时,将铁路专用线、锅炉、电站(二期)出售给股份公司,当时出售的是3台锅炉,1台发电机组,股份公司又在原有基础上增建了3台锅炉与2台发电机组,形成了6台锅炉,3台发电机组的规模。后由于奇峰公司及公司周边企业的用汽、电量的不断增大,奇峰公司在2005年自建了锅炉、电站资产(三期),规模与股份公司的二期相仿。
股份公司二期锅炉、电站由5台75吨和1台90吨锅炉及3台发电机组组成,目前运作状况良好。
2、2010年公司租金收入为3978万元、2011年公司租金收入为4924万元。奇峰公司以股份公司转租金做为水电汽的一项固定性成本,计入水电汽成本中,在出售给股份公司水电汽时含租金成本。资产出售后,股份公司从奇峰公司购买的水电汽价格中将不含租金,水电汽的价格将有所下降。
3、出售资产,按评价估计价格扣除资产账面净值及相关税费后当期可取得3500万元左右的收益。今后奇峰公司出售给股份公司的水电汽也是要以取得资产的设备折旧等做为固定成本加煤等原材料为变动成本按市场价出售给股份公司水电汽。不存在今后购买的水电汽成本上升等原因,同时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的付款方式说明如下:“甲方出售资产的货款优先偿还所欠乙方的货款,余款乙方以后期每月供应甲方水、电、汽的方式归还。”到2012年6月30日止本公司欠奇峰公司水电汽款15362万元,7-9月份又发生了4788万元,合计共欠20150万元。因本公司冬季用汽量较大,月均水电汽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此交易成交后余款将在2013年2月末前全部抵完。在此期间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12年初至9月30日股份公司出租公用工程及材料交易金额为3067万元;2012年初至9月30日奇峰公司出售给股份公司的水电汽金额为15884万元。上述交易均经过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没有损害股东利益。
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李万良、夏令敏、李光民、徐铁君认为此项关联交易降低了股份公司成本,合理的优化了管理形式,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一、 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照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定估计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做了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六、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 我们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是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并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使用,因不正确使用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法定或公认的评估方法及程序,以转让部分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为目的,对所涉及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的财务资料及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该委托评估的资产在 2012年6月30日这一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在对委托方申报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严格遵循资产评定估计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及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经济原则,强调评估程序的科学性,取价标准的公正性、资产状态确认的现实性。公正、客观、科学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之公允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现将资产评估的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是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以资产持续使用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为前提,采用成本加和法进行评估。经实施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至评估基准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估资产账面价值21,646.66万元,评估结果为28,252.33万元, 增值6,605.67万元,增值率30.52%。 (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6496.46万元)。
评估结果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此次委托方另委托吉林省银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本次评估直接引用其估价结果。
本评估结论是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的,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欲了解全面情况,请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评估假设条件及特别事项说明。
本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法定或公认的评估方法及程序,以转让部分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为目的,对所涉及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的财务资料及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部分资产在 2012年6月30日这一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做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查看核实,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财务资料、法律权属资料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与关注,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现将资产评估的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均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简介如下: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吉改批(1993)35号文批准,由吉林化学纤维厂为独家发起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企业。1996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114、115号文的批复,向社会公开发行3
09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420)。
公司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公司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及其深加工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存货、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品种除外)。***
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为了满足上述需要,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意见。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意,该资产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视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也不承担有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建议委托方在参考资产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资产状况和市场因素,进行合理决策。
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及范围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资产。即固定资产-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由于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部分资产状况提出价值结论,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部分资产的部分情况,所以根据拟转让部分资产的要求,考虑此次评估的目的,本着保证评估结果有效的服务于评估目的的原则
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与委托方协商确定2012年6月30日作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既能全面反映评估范围内资产的现实部分状况,又有利于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之企业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资产评估中所采用计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评估人员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年);
10、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局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9、《铁路路基、轨道工程预算定额》、《铁路、桥涵、电力、信号等工程预算定额》、《铁路、给排水、站场、建筑设备工程预算定额》。
依本次评估的目的所对应的价值定义,根据确定的评估目的,就委估资产的所能搜集到的资料以及评估对象的特点、实际情况和评估规范的要求,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成本加和法做评估,现将成本加和法的基本思路及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评估范围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16项,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9项。具体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及《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为准。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有14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他2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当上述没有办理产权的房屋建筑物办理相关产权时,建筑面积以当地房产主管部门测量的数据为准。
评估人员进入现场,首先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进行现场清点,核实项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等。房屋建筑以持续使用为前提,按照资产评定估计操作规范,对单独建筑物评估均采用重置成本法。
⑴建筑安装工程费:简称建安造价,包括定额直接费,材料调价、计划利润等。经实地勘察,估计其工程量、工程特征,参考《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委托方提供的基建财务结算等相关资料,计算相应的每平方米定额直接费指标,并计算相应的其他费用,最后求取每平方米建安造价。
按当地有关规定,吉林省前期费用共计147.80元/平方米,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100元/平方米,污水处理费为3.6元/平方米,人防易地建设费35元/平方米,散装水泥专向资金1.2元/平方米,新型墙体材料专向资金8元/平方米。
按照有关规定,其他费用为建安造价的6.7%,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为2%,工程监理费2%,招投标管理费为0.3%,勘测设计费为1.4%,可行性研究费为1%。
资金成本=(建筑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其他费用)×贷款利率×1/2×建设周期
成新率是指评估基准日房屋建筑物的完好状况与全新建筑物的比率,根据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对房屋主体结构,内外装修以及安装工程的完好程度进行鉴定,结合耐用年限法和实际观察法,确定综合成新率。
公式:耐用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首先对建筑物各分部工程(即基础墙体和粱柱、屋盖门窗、楼地面、安装工程等)进行实地勘察,并逐项评分,然后以分部工程造价占建安造价的比率作为权重计算其总体成新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委估的机器设备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动力车间的发电厂生产蒸汽、电力及输送所涉及的蒸汽锅炉及其辅机、汽轮机组、发电机组、变配电设备等等与之生产配套的机器设备。
这些设备均在动力车间所用,经实地查看,这些设备都能够正常使用,而且这些设备中有部分设备在购买时是按照购买者的实际生产能力、作业环境、耐用程度、技术要求等特别加工制造的;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资产使用者根据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及时维护保养,提高利用效率及耐用程度,使得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在对设备查看过程中,使用者考虑了特殊设备的具体情况,加大加固了设备的基础,使得设备在运行时始终处于稳固状态,因此有一定的设备基础投资。
根据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评估人员在企业有关技术人员、设备使用人员陪同下实地查看了有关设备,同有关人员座谈了解了各类设备的历史和现状、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
根据本次资产评定估计的目的和委估资产特点与性质、现场勘察情况以及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查阅有关价格资料,确定采用成本法作为本次设备评估的方法。
A、我们通过中国机电数据网等网络资料以及向生产厂家、经销商询价来确定设备的购置价格。对未能询到价格的设备,通过WIND资讯金融终端查询物价指数,采用价格指数法确认设备的重置成本。
运杂费率、设备基础费率、安装调试费费率按《机械工业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的有关费率确定,资金成本按1年贷款利率均匀投入考虑。
评估人员通过对设备的现场技术检测和观察,结合设备的使用时间、实际技术状况、负荷程度、制造质量等经济技术参数,经综合分析估测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从而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已使用年限+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100%
本次评估,实际观察法成新率所占的权数比例为60%,理论成新率所占的权数比例为40%。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共计13项,为电厂正在进行的二期电站充电机蓄电池改造、II期汽轮机组改造、二期锅炉脱硫改造等等,评估人员核实了工程相关合同,经审核在建工程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603.57平方米。委托方另委托吉林省银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本次评估直接引用其估价结果。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我所根据资产占有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评估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固定资产评定估计人员)组成各评估小组,选派资产评估先遣人员进点,配合资产占有方进行资产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制订资产评估前期工作计划。随后资产评估组于2012年7月10日正式进驻委估资产现场,对委估资产进行现场查看,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经过前期准备工作、现场实地查看和评估作价汇总等各阶段工作,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3、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提出初步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人员;
4、初步确定主要资产评估方法,与委托方共同确定评估方案,向企业布置资产评估申报表,协助企业进行资产申报工作;
5、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6、与委托方就评估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和适当修改,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协议。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产权界定,指导资产占有方财务等部门的配合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填写我公司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按我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协助我公司评估人员到社会相关部门取得评估资料。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我们对委估资产进行了产权核实和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2、对资产占有方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征询、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实;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察勘、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
4、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设备购置合同以及有关往来账目、发票等资料;
根据对资产占有方的了解,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组成现场评估工作组,同时根据每天的实际工作进展情况修改评估计划。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指定了专人配合我公司评估人员进行现场查看,核实数量填写现场查看记录,进行现场检测与鉴定,了解当地市场信息。
通过市场询价并考虑各项合理费用,确定重置成本,根据现场勘测记录并结合其实际使用年限及实际利用效率,合理确定成新率评定估算。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对评估结果进行部分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审核工作底稿,并对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进行三级复核。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部分资产评估报告,向委托方提交部分资产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本次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以及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中使用了以下评估假设:
(三)评估时所在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稳定以及涉及的物价、税赋、产业政策、税赋、税率政策等未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至评估基准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估资产账面价值21,646.66万元,评估结果为28,252.33万元, 增值6,605.67万元,增值率30.52%。
(表中数据与明细表中及本报告中以万元为单位的统计数字有百元位差异,系微机自动汇总时以万元为单位并小数位四舍五入所致,精确数据以“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为准。)
(一)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二)此次委估部分资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拥有产权,本次评估资产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评估申报范围为准并假设委估资产均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评估方不对委估资产产权承担确认责任。
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将影响评估结论,因此若发生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2、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和资产范围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资产占有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五)在评估中,由于有关参数和资料的获得及选择的数量的有限性和时间的时限性,评估价值具有相对性。
(六)评估报告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此次委托方另委托吉林省银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做评估,并出具(吉)银泰(2012)(估)字第093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本次评估直接引用以上估价结果。
(七)电站主厂房(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4、5项)最初于1996年由奇峰公司始建,建筑面积14834.46平方米。后于1998年在原有基础上续建,面积3729平方米。公司在2010年办理房产证时,由于经手人员对此处房产的情况不熟悉,只上报了奇峰公司始建时的批件,造成续建面积没有加到房产证面积内,后经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重新测量面积,并出具《房产测绘技术报告》,确认主厂房面积为18294.37平方米。
本报告含有若干备查文件,备查文件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