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重点补贴这4类对象每户最高可领2万元!
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房子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而随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视,在农村将房子是有相应政策的,而且在农村建房也是有补贴的。
很多农民朋友都发现,现在在老家盖房越来越难,不仅不能随意在自家承包地上盖房,连翻建都需要经过审批。在土地确权的压力下,农村建房确实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
不仅建设新房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盖老房也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将视为违规建设。此外还需要有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等,才可以进行建设。虽然很多农民都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进行住房建设,但必须要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之后将会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没取得这一证书建房也将会被禁止。
现在农村房屋建设很多都是农民自己设计,自己建设,而规定出台之后,农民建设设计必须要符合建设设计的规范以及标准,如果不符合规定标准,也将会被禁止。尤其是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农民不能自己进行实施工程,必须要由施工公司、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拿建房补贴的,以下这4种是被认可的可以拿建房补贴的人。
2.迁村腾地户: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3.新农村建设户: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计划要求做房的将给予补贴;
4.危房改造户: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一样的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
1.凡列为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局部危险(C级)或整栋危房(D级)的房屋;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3.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县级政府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镇政府批准建设;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3.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经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户,镇上将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的档案资料,按照县级标准,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所留卡号中。
目前,我国各省出台的危房改造政策各有不同,下面举例北京市政府于2017年4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给广大朋友们提供参考。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制度,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为前提,以保障其住房需求为目的,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技术指导;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年度全市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本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市新农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农业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确定本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工程技术指导,施工人员培训,监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区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本区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区新农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配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受理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与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进行核对,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和公示,协助农村居民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动态核实危房改造对象身份。
第五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对象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中C级危房、D级危房。危房改造对象人员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两种。危房改造以农村居民自建为主,各区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居民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申请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
第七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项目具体补助资金由各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工程造价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由专业造价部门自行测算,区财政局审批。纳入中央改造范围的农村居民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补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区民政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及农村居民改造意愿,制定下一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申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应根据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财力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预算。市民政局应汇总各区情况,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全市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
第九条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申请家庭应在每年1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动态核实,查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别判定技术导则》组织鉴定机构或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鉴定,填写《北京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鉴定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确认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应进行确认,经公示后,确定当年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名单,在《北京市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确认表》上盖章,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市民政局。对不合乎条件不予确认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果并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的申请、评议、确认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当年确定的改造任务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对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可参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安排与组织,根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和北京市《农村既有单层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DB11/T1199-2015)实施。农村居民住宅应达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屋顶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十六条改造项目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也可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协助危房改造对象与施工单位(个人)签订施工协议。
第十七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聘请监理公司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月月底前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至当年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房屋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和危房改造对象等进行工程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确保新建翻建、维修加固后的住房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并符合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要求。
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第二十一条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监理招标代理费用和补助资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危房改造补助资格,追回已享受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鉴定报告》、《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公示、协议等相关材料。所有档案相关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保存,其中《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联合检查时,将抽查农村居民全套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联合对各区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对完成较好的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101)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