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能够最终靠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二、信函:寄送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19号,邮编:250002。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原名《山东省小清河航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3年省政府确定的一类地方立法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司法厅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对内河交通管理作了规定,但小清河复航工程和通航管理具有特殊性,在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河海直达、船舶、船员、安全监管等方面有必要进行特别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足以满足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和补充。
(二)开展地方立法是破解小清河交通管理难题的重要举措。一是规范小清河航运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小清河复航工程是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个PPP项目。该项目由中国铁建中标,项目合作期30年。为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有必要在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航道运营管理者的特许经营活动。二是保障小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小清河断航的重要原因是小清河本身的水资源不足,导致内河水浅、航道不畅。实现小清河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确保小清河航运有稳定的水资源补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三是构建新型内河交通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小清河沿线五市的海事管理机构分别隶属于国家海事局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强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强监管合力,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符合小清河实际的交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开展小清河交通管理地方立法,有利于应用并推广全省内河交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近年来,我省内河特别是京杭运河交通管理成效明显,在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支撑和保障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有必要将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应用到小清河交通管理实践中,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推动小清河交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提升全省内河交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办法》主要是根据《航道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参考其他省(区、市)水路交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地方立法原则,不追求“大而全”和面面俱到,主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特殊性有所侧重和细化。具体制定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体现地方特色。按照地方立法的要求,不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条文,对上位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在省政府规章中重复规定。二是突出务实管用。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聚焦小清河绿色智慧航运发展的实际的需求,对上位法未作规定而又亟需规范的事项,设定必要的制度规范,推动小清河交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三是注重前瞻引领。全面把握新时代国家水路运输发展趋势和政策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服务和保障小清河复航需求,引领小清河交通可持续发展。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特点,重点围绕船舶污染防治、运输结构调整、通航安全管理和航运用水保障等方面开展论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制度创新和精准立法。
目前的《办法(草案会签稿)》共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水路运输、污染防治、安全管理、通航保障等内容,确立的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包括:
(一)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小清河沿线海事管理分属不同的机构,既有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也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为实现海事监管的协调统一,《办法》规定,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沿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二)建立小清河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制度。小清河复航工程采用PPP模式,为规范小清河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在全面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小清河航道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航道、锚地、紧急停靠区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工作,保障设施完好,满足设计标准。(第六条)
(三)建立支持绿色低碳航运发展制度。2023年6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内河航运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了小清河复航市场培育期若干支持政策。为更好地助力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办法》鼓励水路运输企业未来的发展集装箱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运输。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企业对煤炭、铝矾土等污染较大的货物采用集装箱等封闭式运输方式,发展小清河绿色低碳运输。(第八条)
(四)建立促进河海联运发展制度。为着力打造河海联运示范样板,快速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办法》鼓励、支持开辟小清河河海直达特定航线,从事河海直达运输。(第七条第三款)同时要求,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疏港公路、铁路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水路运输与公路、铁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第九条第一款)
(五)建立小清河航运用水保障制度。为保障小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办法》明确了省和小清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要求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同时规定,省和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配,统筹再生水排放管理,建立长效航运用水保障机制,保障航运用水需要。(第十四条第一款)
(六)建立小清河交通智慧监管制度。为高标准推进小清河智慧港航建设,提高监管和服务效能,《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清河数字化、智慧化航运管理服务体系,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航运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实现远程动态监管、业务线上办理等功能,并与省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实现数据互认共享。(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