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已上市大豆买卖种类,安排而且展开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买卖。用于离岸现货买卖的大豆但是自境外直接进口的,或是存放在保税仓库、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大豆。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境内主体)可经过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展开大豆进口事务,并处理相关进口手续。
为简化相关程序,便当境内主体经过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进口大豆,依据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大宗农产品进口陈述和信息发布办理办法(试行)》〕、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品主动进口答应办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商务部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就大宗农产品进口陈述和《主动进口答应证》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过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展开大豆进口事务的境内主体,应依法实行大宗农产品进口陈述责任。
二、在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买卖的离岸现货大豆初次进入保税仓库、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进口报关时,持有货品所有权的境内主体可授权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或自行向受商务部托付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处理大宗农产品进口陈述存案和信息填写,并应契合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的相关要求。
三、如境内主体仅在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展开大豆离岸现货买卖但不进口的,不有必要进行大宗农产品进口陈述。初次进入境内保税仓库、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外。
四、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买卖的离岸现货大豆在进口报关时,持有货品所有权的境内主体可授权深圳前海联合买卖中心或自行申领《主动进口答应证》,并应契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和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的相关要求。
网站办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