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建立保护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 促进高质量发展

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建立保护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 促进高质量发展

作者: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5-17

  2024年1月31日,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并高度概括了新质生产力的要义:“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度的提高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应该说,“新质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新状态、新趋势而提出的一种崭新的生产力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又一重大理论贡献。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必然要相应地做调整和变革。生产关系包括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形成的经济关系、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等,其外在形态就是调节和影响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就为了不断调整社会经济制度,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

  一种新质态的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必然要对相应生产关系做调整,对与之相关联的社会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这就涉及到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营商环境。因为与已经熟悉的传统产业相比,要发展新质生产力,形成新的产业形态、新的经营模式,非公有制企业须投入更长的时间、更大的投资、更多的人力物力。这就需要政府牵头各方共同努力建成一个长期稳定、可预期、有安全感的营商环境。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从简化商事程序转至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家权益的保护

  诚然,这些年来,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尤其是2019年10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民营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商事登记、审批、许可等事务的程序越来越简便。无论是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还是产权登记,抑或是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借助互联网数字技术,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都不用跑”,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大幅度的提升,企业的获得感越来越强。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应该从简化商事程序转移至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家权益的保护上来。

  近年来,政府或者政府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出现,加之三年疫情期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随意对企业停电限产。此外,个别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利用刑事手段插手企业之间经济纠纷,有的司法机关甚至在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法问题时,存在拔高标准,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作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把较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犯罪打击的情况。同时,网络媒体恶意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名誉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例如,前段时间,宗庆后先生去世引发的娃哈哈与农夫山泉媒体之争,凸显了网络媒体影响之巨大。这一些状况都应要引起我们的格外的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整治侵犯各类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和现象。值得庆幸的是,相关有关问题已引起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如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190起237人。又如,2024年3月30日,中央网信办发文,部署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无事实无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富裕阶层和非公有制企业主移民海外,原因肯定很多,如为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机会,但其中不少跟这些移民人士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缺乏安全感有关。为何会缺乏安全感,可能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部分企业家也许是因为这一些移民人士在此前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虽还未被查处,但担心未来可能会面临“秋后算账”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许这些移民人士并无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是担心未来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主个人的家庭财产保护政策有变,因而,缺乏长期稳定的法律预期。其实,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来,我国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始终未变。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非公有制企业长时间的大投入,要让民营企业家对这种投入及今后的产出有一种安全感,这就要建立一整套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更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打造一个真正能让非公有制企业家安心、放心的营商环境,从而增强他们对国家法治和政策连续性的信心。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力从主要依赖政策驱动转变为稳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律预期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营商环境的建设从一开始就具有政府政策驱动的浓重色彩。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历史有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先是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后又改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1992年党的十四大才明白准确地提出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解除传统计划经济理论的束缚。依靠生产要素的低成本和国家政策的强烈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但是随着生产要素成本的一直上升、政策红利多年持续释放,这种发展模式已经到了需要转变的时候。因为,与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生产要素低成本优势不再明显甚至不再是优势,而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快速地发展,普遍性政策红利几乎已经全部释放,接下来可使用的红利政策大多限于某一个或者几个领域,且往往是短期性的,而这样的政策红利使得非公有制企业对生产经营成本的预期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就不可能有长期、大手笔的投资。尤其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因与政府沟通渠道并不十分畅通,对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影响也较小,有一种“人微言轻”的感受,在享受不到现实政策红利或者对未来政策红利的预期看不清或者不看好的情形下,就不会进行长期、持续、有效的投资去扩大现有产业或尝试新的领域、新的产业。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尽管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对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预期仍然偏弱的原因之一。

  其实,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不是靠时不时出台一些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来维系的(那只能带来一些短期的效应,尽管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有时也是必要的),而是依托给公司可以提供一个长期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维系这样的营商环境的制度主要是法律,而不主要是政策。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有着内在必然联系。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知识创新成果确权,保护被确权的成果不受侵犯,从而鼓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新的更高的生产效益。

  这些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不断的提高,促进了我国从制造大国迈向制造强国。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已连续五年居世界首位,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年全世界创新数据报告》显示,中国的创新能力综合排名从2015年的第29位提升至2023年的第12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从2012年的6437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6.14万亿元,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报告说明我国数字化的经济规模从2014年16.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56.1万亿元,占2023年当年GDP总量的44%左右。

  但是与此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多重维度加以完善。

  在立法和制度完善的层面,我们要系统检查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哪些不适应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之处,及时做修改和完善。例如: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期限是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实质审查则是在三年内,虽说可以据申请人申请而提前,但三年的法定期限还是偏长。要知道,发明专利是最具技术上的含金量和创新特质的,宜在较短时间内给予确权,以更好激励技术迭代更新。又如:芯片产业是美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卡脖子”的核心科技,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半导体和芯片技术的关键。1984年美国就出台《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日本于1985年制定《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瑞典和英国则分别在1986年和1987年颁布相应的专门法。而我国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且条例有些规定已有些过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非专利,亦不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需要专门立法加以保护。

  在行政执法层面,存在执法机构设置、执法手段不太适应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等问题,亟待解决。首先,从机构设置来看,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缺乏协调性。除商标管理外,专利和著作权地方管理力量较为薄弱,不少地方版权局与新闻出版局合署办公。其次,地方管理机关都会存在执法力度不强、执法手段缺乏。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人手少、力量薄弱,对层出不穷的假冒专利行为,有时无法实施有效打击。而对商标侵权案,处以赔偿的比例和金额普遍偏低。这些,均需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在司法层面,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有待解决。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格外的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采取了知识产权领域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的机制,以提高专业性与审判效率,但以上问题依然存在,一定要通过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深化审判体制改革等,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缩短诉讼周期,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并通过依法提高个案侵权赔偿金额,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遍现象起到一种震慑作用。

  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要建立健全更加市场化的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交易,以更有效地应用于实践。对此,四川省雅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提出的几点建议具有借鉴意义:一是通过建立相应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化,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为知识产权转让或质押融资创造条件。二是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信息范围,简便交易方式和登记模式,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三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定期披露科研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获得、有效期、参考评估价,以便潜在的买受人和银行进行查询。

  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积累形成质变,生产力发展也是如此。科学技术创新会大大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并引发质变,进而促使社会经济制度出现重大变革。例如,随着瓦特对蒸汽机动力系统的革新,蒸汽机动力设备被大量应用于工业生产,从而引发第一次工业革命,人类社会逐步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出台了一大批促进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从而大大释放了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的创造热情,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推动生产力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而从上世纪下半叶开始,尤其到了本世纪初,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促使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还在众多领域催生了新的产业形态、新的动能系统和新的社会运行模式。面对这一时代变革,迫切地需要对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作出及时、适当的调整,这是新质生产力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胡祥甫)

  作者系浙江省委法律顾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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