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热能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到了供暖季节,窃热事件层出不穷。一些用户采取私接管线、盘管换热、改热用途等非法手段,直接或变相窃取城市供热资源,不仅导致供暖成本增加,更会影响整个区域的整体供暖,对于供热单位来说损失很大。各地供热行政主任部门和供热企业也是与窃热人员斗智斗勇,各地区严厉打击各种偷热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突出点是明白准确地提出对盗窃热能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都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都能够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条例之前,哈市也发布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哈住房发〔2013〕2号),对窃热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四、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其中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的认定标准依据《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哈住房发〔2013〕1号)执行。
对于有直接证据证明盗取热能、热水时间和价值的,将按照直接证据认定。对于无直接证据证明的,则按照以下方法认定:如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热能的,盗热时间按照建筑物建成时间和供热管线建成时间两者中较晚的年限计算,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用热建筑使用面积乘以当年热费标准计算。对于擅自加装循环水泵的,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热量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热量减去同类房屋平均用热量的差值与物价部门颁布当年计量热价乘积进行计算。
随着对供热行业的立法跟进,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行为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供热公司的权益可得到保障,也标志着供热行业越来越走向规范化。
(以下简称联盟)2017年4月25日在太原迎泽宾馆正式成立。欢迎供热(冷)计量产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或产业规模、拥有非常良好口碑、认同联盟宗旨、遵守联盟章程的单位和组织加盟(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供热企业、设备厂商等业内专业技术人员),携手共谋行业发展,形成较为强大竞争力,共同为供热(冷)计量与收费改革、创新应用和发展带来新的春天。